为关联方担保、向关联人投资未披露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市公司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披露向关联人投资,可能构成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投资者因此受损的可依法主张赔偿。但能否获赔,取决于该遗漏是否具有重大性、买入卖出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区间内。
这类遗漏与财务造假不同:公司账面利润可能真实,被隐瞒的是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投资者看到的是一份"看起来正常"的公告,实际控制人却可能借此占用公司资源。
为什么"没说清交易对手是谁"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因为关联交易属于法定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披露即可能构成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关联交易的范围以及信息披露标准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向关联人投资、关联担保等信息,均可能构成重大遗漏。
实践中较常见的形态是: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重大担保而未披露;或在增资公告中,未披露增资对象与上市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投资者往往在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信息公开后,才知悉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
重大性怎么判断:金额小、价格公允不等于免责
未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具有重大性,需结合交易规模、交易内容与对价是否公允综合判断,公司仅以"金额占比低""价格公允"抗辩未必成立。若该行为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者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影响,则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应赔偿投资者因此导致的投资损失。
素材中的裁判思路可归纳为三个观察点。第一,规模:某计算机设备行业上市公司与经销商之间长期存在关联交易,交易金额总额高达四百多亿元,法院据此认定未披露行为影响投资者决策并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影响。第二,内容:未披露的是与经销商之间购销商品的交易,而该类交易是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第三,会计程序: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于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反向情形同样存在。某数据科技行业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是标的公司股权价值和资产注入后对上市公司业务的损益;法院认为,遗漏披露的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并不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股权定价,亦无证据反映该关联交易对财务数据的影响,不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故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则另有一条判断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隐瞒利空消息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相关交易的金额占比,以及交易本身是否给公司造成了财务上的直接损失,并非认定上市公司民事责任的唯一考量因素。
实施日与揭露日:索赔区间从哪一天算起
未披露关联交易的实施日,按披露渠道区分:在定期报告或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披露的,以定期报告或重组文件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未按规定通过临时报告披露的,以其应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揭露日的认定,以投资者知悉关联交易为标准,并不要求揭露内容与违法行为完全对应。素材中的案例显示,上市公司在重组公告中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后在半年报中披露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以及应收应付款项余款;法院认为,虽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全面、完整,但核心要素即关联关系、交易金额等已公布,可视为已被投资者广泛知晓,该披露之日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这一点对投资者意义直接:若你是在核心关联关系被公开之后才买入股票,交易因果关系通常难以成立。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并保留完整的对账单与交割记录。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公司没被行政处罚,还能就未披露关联担保索赔吗? 答:可能可以。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存在差异,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问: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是不是就不用赔? 答:不是当然免责。上市公司常以对外担保未损害公司利益、未披露担保信息不具有重大性为由抗辩,但重大性判断看的是该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股票交易价量,而非公司是否发生实际损失。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索赔区间通常限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的损失。
问:现在该做什么? 答:先找出公司关于担保、增资或关联交易的公告与后续监管信息,确定实施日与揭露日两个时间点,再核对自己在该区间的买卖记录与持股数量,形成时间轴后再判断是否具备主张基础。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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