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文件造假或遗漏,投资者怎么索赔?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市公司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因此受损的,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能否成立,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投资者的交易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区间内,以及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造假或遗漏,常见于标的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虚增营业收入,以及未披露标的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形,均会导致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文件构成虚假陈述。
重组文件里哪些内容容易“出事”
重组文件造假或遗漏,主要集中在三类信息上。第一类是标的公司的经营与财务信息,例如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虚增营业收入。第二类是关联关系信息,例如未披露标的公司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第三类是重组进展信息,例如上市公司需分期支付股权交易对价,却未及时披露未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信息。
重组完成之后,风险并不会自动消失。标的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完成业绩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或者标的公司存在会计差错,会导致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后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购重组形成的商誉,若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正确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同样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常用哪些理由抗辩,哪些站得住
上市公司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责任,以“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子公司财务造假方式隐蔽、自己无主观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难以得到支持。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主体,无论并购重组过程中还是完成后,均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重大性”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抗辩点,且部分情形下能够成立。重大性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虚假记载的原因、对公司业绩和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是否对证券投资决策及交易价格产生实质影响。例如在投资者诉某数据科技行业上市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上市公司遗漏披露的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并不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股权定价,亦无证据反映该关联交易对财务数据的影响,不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故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决定能否主张赔偿的第一步。
实施日和揭露日怎么定
重组文件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一般以定期报告或重组文件公告之日为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或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以定期报告或重组文件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未通过临时报告披露关联交易的,以其应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揭露日的认定,法院重点考察揭露时间的首次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以及揭露效果的警示性等要素,并不强调揭露内容的“镜像性”。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被立案调查等信息的公开日,一般会被认定为揭露日。此外,若上市公司对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作出的调整及说明足以警示市场,相关日期可作为更正日;带有审计机构保留意见的年度报告,可结合披露内容、警示力度、市场反应等因素认定构成揭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但上市公司以“投资者在揭露日后仍从事股票交易”为由,主张揭露日前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因果关系,该抗辩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重组文件造假但没有行政处罚,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索赔区间通常限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部分。
问:重组失败造成的亏损,都能算在索赔范围里吗? 答:不能。虚假陈述与重大资产重组均可能诱导投资者买入股票,但投资者因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上市公司赔偿范围。实践中法院可能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合理认定赔偿范围。
问: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自行核对? 答:先调取交易对账单,确认每笔买入的日期与价格;再对照上市公司公告,找到重组文件的公告日与揭露日;最后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两个日期之间,以及是否存在揭露日后仍交易的情形。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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