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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投资者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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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本身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但能否获赔取决于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公开司法文件,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投资者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造成损失为由起诉的,上市公司往往以其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为由抗辩。

没有按期交年报,为什么也算虚假陈述

因为信息披露义务是法定的,未按期披露与披露不实同属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形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属于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相应地,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同样可能落入虚假陈述的范畴。

需要区分的是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若就会计差错形成仅具有一般过失的,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若就会计差错存在重大过失,会计处理严重背离会计准则的,则其主张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理由难以得到支持。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未按期披露类案件的区间起点通常与法定披露期限届满相关。

被处罚了不等于一定能拿到赔偿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

重大性认定需综合考量虚假记载的原因、对公司业绩和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是否对证券投资决策及交易价格产生实质影响等因素。法院可参考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重大会计差错的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因果关系同样是独立门槛。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上市公司应对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能够举证证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可推翻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公司只是没按时交年报,没有财务造假,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个案判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可据此起诉;上市公司常以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抗辩,最终能否获赔取决于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问:揭露日怎么确定,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揭露日决定索赔区间终点。法院重点考察揭露时间的首次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以及揭露效果的警示性等要素,并不强调揭露内容的“镜像性”。实践中,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被立案调查等信息的公开日,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问:我在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索赔区间一般限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

问:下一步我需要准备什么? 答:先自行核对两个日期。一是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限届满日,二是揭露日;再对照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落在两者之间,并保留交易记录等材料,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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