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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还是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索赔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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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与财务造假都可能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但两者的认定路径并不相同。前者通常需判断会计处理是否严重背离会计准则、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后者则直接指向虚构业务等主观造假行为。无论哪种情形,投资者能否获赔,最终都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

同样是财务数据出错,两条认定路径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虚假陈述纠纷中,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是两类常见情形。财务造假表现为通过虚构业务、开展融资性贸易、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或利润。

会计差错则包括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计提股权支付费用、对案外人代偿代付费用会计处理不准确等多种情形,导致财务指标数据错误。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状态。上市公司若就 accounting 差错仅具有一般过失,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若存在重大过失、会计处理严重背离会计准则,则其主张不构成虚假陈述或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理由难以得到支持。

重大性判断: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共同的“门槛”

无论定性为造假还是差错,索赔成立都必须跨过“重大性”这道门槛。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属于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对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的,构成虚假陈述。

重大性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虚假记载的原因、对公司业绩和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是否对证券投资决策及交易价格产生实质影响等因素。法院可参考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重大会计差错的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判断能否主张赔偿的第一步。

司法实践中已有区分处理的案例。在投资者诉某电力设备行业上市公司案中,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16%。法院认为,多计利润金额较大,从监管角度看虚假记载行为已达到应当行政处罚的重大标准,从市场角度看股票在更正日后亦出现显著的价量变化,故符合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反之,在投资者诉某水生态环保行业上市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在其年度财务报告相应科目中所占差错比例相对较低,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该行为对市场的实际影响也有限,故上市公司有关重大性的抗辩成立,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会计差错导致的财报错误,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但需证明会计处理存在重大过失、严重背离会计准则。若上市公司仅具有一般过失,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索赔难度较大。

问: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了,索赔就一定成立吗? 答:不一定。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若所涉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决策、股票价格产生实质影响,法院可能认定缺乏因果关系,对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揭露日一般以交易所自律管理措施、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信息的公开日认定。

问:如何自行核对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答:需要确认三个时间点: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公开披露的日期)、揭露日(虚假陈述被首次公开揭示的日期)、以及自己的买入卖出时间。只有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才可能具备索赔基础。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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