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索赔案二审胜诉:61名投资者获赔,审计机构被追加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广州浪奇(00052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有二审胜诉结果,法院认定广州浪奇应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还追加起诉了审计机构,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法院认定了什么:虚假陈述成立,系统风险部分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广州浪奇应当就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认定意味着,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于广州浪奇的抗辩,法院作出了区分处理。第一,广州浪奇提出原告的部分损失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该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并以中证法律中心出具的《损失测算意见书》确认的系统风险比例为依据认定相关损失。第二,广州浪奇主张案涉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外其他因素所致部分,这些理由均因依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
系统风险扣除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中的常见争议点。通俗地说,系统风险(整个市场普遍下跌带来的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扣除。本案中法院依据专业机构的测算意见确定了扣除比例,而非由被告单方主张决定。
判决结果与赔偿范围
法院明确,广州浪奇需对原告在法律规定时点内进行证券交易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原告超出法院认定范围的投资损失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的核心结果包括:广州浪奇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等 61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金额,具体获赔金额详见判决附表;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等 61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广州浪奇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61 人与广州浪奇按判决附表确定的金额分别承担。
关于上诉权利,法院明确,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已有二审胜诉结果,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广州浪奇索赔案中,投资者二审获判支持。
追加审计机构:索赔对象不止上市公司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追加起诉了审计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除上市公司外,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可能因未尽勤勉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追加审计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拓宽赔偿来源,提高实际获赔的可能性。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判断是否具备索赔资格的关键。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首次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露的日期)之间的交易,通常属于可索赔范围。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广州浪奇案现在还能索赔吗? 答:该案已有二审胜诉结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主张权利。具体是否具备索赔资格,需根据买入时间、卖出时间及持有情况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判断,以司法认定为准。
问:系统风险扣除后,实际能赔多少? 答:法院会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测算意见书》确定系统风险比例,在投资差额损失中扣除该部分。最终获赔金额由法院根据个案交易记录逐笔核算,各投资者情况不同,金额也不同。
问:审计机构被追加起诉,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答:追加审计机构为共同被告,意味着赔偿来源可能增加。若上市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审计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投资者实际获赔。
问:未收到判决通知的投资者是什么情况? 答:法院已将判决结果通知涉及本案的投资者,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代表其案件尚未完成判决,仍处于未判决状态,后续进展需依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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