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索赔自查清单:你符合条件吗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条件,核心是三步: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交易的是否为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损失是否由虚假陈述导致。这三个要件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中,该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步:先找出实施日与揭露日这两个坐标
索赔区间由两个日期框定,实施日是起点,揭露日是终点。依据第七条,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通过公告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揭露日则是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第八条明确,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认定为揭露日。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为揭露日。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自查中最容易出错的一步。
第二步:核对买入时点是否落在区间内
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才可能具备交易因果关系。第十一条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反过来,第十二条列明了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交易行为发生在实施前或揭露、更正之后;交易时已知或应知虚假陈述;交易是受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影响;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对照自查时,这四类情形需要逐一排除。
第三步:确认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
有价差损失不等于必然获赔,法院会查明损失的其他成因。第三十一条要求人民法院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损失的其他原因,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操纵市场、证券市场风险、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导致的,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应予支持。
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10个交易日内达到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准,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准。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第十一条要求交易行为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第十二条则明确揭露、更正之后的交易行为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没有行政处罚,法院会受理索赔起诉吗? 答:应当受理。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但原告需提交身份文件、虚假陈述相关证据及交易凭证与损失证据。
问:索赔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应予支持;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中断效力。
问:预测业绩没达标,能按虚假陈述索赔吗? 答:通常不能。第六条对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设有安全港,仅在实际与预测重大差异时主张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充分提示风险、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前提重大变化未及时更正三种情形除外。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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