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实施日怎么算?公告日、媒体日、收市后次日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虚假陈述索赔的第一步,是确定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首次公开的日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七条,实施日并非一律按公告日计算,而是分三种路径:公告发布以披露日为准,媒体采访以首次公布日为准,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只有买入时间落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的投资者,才可能具备索赔的交易因果关系。
路径一:公告发布型,以披露日为准
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这里的「披露日」指文件实际公开的当天,而非文件编制日或内部审议日。
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的虚假记载,通常以公告见报或上网当天作为索赔区间的起点。判断自己是否在区间内,只需对照该公告的发布日与自己账户的买入成交日期。
路径二:非公告渠道,以全国性媒体首次公布日为准
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这类情形不经过正式公告流程,认定时看的是「首次公开」这一时点。
同一虚假内容若先后在多家媒体出现,取最早公布的那一天,而非传播最广的那一天。投资者若依据高管采访、说明会表态作出买入决定,需回溯该表述首次公开见诸全国性媒体的日期。
路径三:收市后发布,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报道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这一规则解决的是当日已无法交易的时点问题,避免把无法反应的时点计入索赔区间。
此外,因未及时披露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这是「消极不作为」型虚假陈述的认定方式,起点是法定期限到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而非投资者发现之日。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判断能否主张赔偿的第一道门槛。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实施日之后买入、揭露日之前卖出,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交易行为(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卖出时点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但会影响损失计算方式。
问:收市后发布的公告,实施日算当天还是第二天? 答:算第二天。按第七条,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报道,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问:公司一直没披露重大事件,实施日从哪天起算? 答:从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而不是从投资者知悉或监管关注之日起算。
问:实施日认定错误会有什么后果? 答:实施日直接决定索赔区间。买入时间早于实施日的,按第十二条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无法获赔。因此核对买入日期与实施日的先后顺序,是维权准备的基础工作。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