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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涉专网通信,股民索赔区间已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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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对恒宝股份的立案调查有了初步结论。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发布公告,披露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认定,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恒宝股份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而言,2017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年报财务数据不实显然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由此而形成的投资亏损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关,“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在此情形中并不适用。《证券法》53条、55条、85条赋予了投资者在特定情形下要求赔偿的权利,遭遇相应情形的投资者不应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

具体到本案而言,我们认为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且截至2022年9月2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必读公告

  • 审计意见中兴华报字(2024)第020051号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 会计差错更正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36)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审计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020024号)
  • 立案调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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