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天方药业向维权投资者公开致歉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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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天方药业向维权投资者公开致歉的函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大明董事长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作为“(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号”案原告代理人,就你司在“临2012-030”号公告中的不当言论,正式函告你司如下:
1.你司2009年度财务数据不实,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财政部已对你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起诉你司条件已具备,投资者起诉你司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
2.投资者起诉你司系正当的维权行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更是对投资者诉权的肯定,如你司认为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应将相关理由和证据在法庭上提出,以公告的方式将投资者维权行为贬低为“恶意”,不是一个善意对待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应有的作为。
3.上市公司应友善地对待自己的投资者,即便发生争议,你司也不应以“恶意”这样极具贬低意味的词汇描述投资者,事实上,在起诉你司的起诉书中,代理人和维权投资者也未对你司有任何贬低或贬损的描述,你司在公告中公然贬低投资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你司形象,并已严重侵犯维权投资者的名誉。
4.你司作为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该信披义务与维护投资者隐私之间应有因合理的平衡,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不应置投资者隐私于不顾,你司在“临2012-030”号公告中公开维权投资者的姓名和住址,已严重侵犯了维权股民的隐私权。
5.基于上述,望你司从善待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从做负责任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以上市公司公告的方式对维权投资者公开致歉。
致歉公告中请以“维权投资者”相称,不应再出现投资者姓名和住址。
6.如你司在接到本函后三日内未表达出致歉诚意的,代理人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特此函告!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
2012年8月1日
必读公告
- 退市风险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 公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之回复>的核查意见
- 监管措施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特别处理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