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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未披露前任董事长为“失信被执行人”*ST越博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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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越博因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被江苏证监局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4月20日,*ST越博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相关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拟对公司及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2023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因贺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信被执行人为历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该自然人仍有较大的债务未清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存在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债务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相关的选举、聘任均属无效。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4-04-22):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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