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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通光线缆及相关责任人收监管函

发布时间:2024-08-02 12:00:00|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证券日报就《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通光线缆及相关责任人收监管函》相关事宜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披露标准,不管其他股东有没有按出资比例提供借款,公司都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借款事项。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关联交易金额也没有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上市公司只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4-08-02):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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