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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欺诈发债遭索赔诉讼 中介可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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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因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欺诈发行13.6亿元公司债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当被处罚,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五洋建设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虚减坏账、多计利润,2012-2014年分别虚增净利润3052万、6492万、15505万元,并据此骗取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许可,2015年两期合计发行13.6亿元。大信所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即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处罚。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介绍,大信所在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债券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投资者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若后续券商被处罚也可列为共同被告;五洋建设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债券,凡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购买'15五洋债'及'15五洋债02'且截至2016年12月27日仍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均可索赔。基于欺诈发行的索赔诉讼要求赔偿债券价格波动损失,与债券未能兑付违约诉讼并行不悖。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15-08-12):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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