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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性”成超华科技索赔案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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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3月9日在广州中院首次开庭,“重大性”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公司认为虚增利润少不具重大性,但存在调解可能。金证券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超华科技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277万元(占利润总额28.01%、净利润23.71%)被广东证监局处罚。庭审中双方对揭露日等无争议,但对重大性分歧,超华认为虚增少不具重大性。双方同意调解。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表示,超华科技揭露日当日跌停,揭露日至基准日跌幅近20%,充分显示股价从虚高向真实价格回归的剧烈过程;司法实践中股价受影响程度是考察虚假陈述重大性首要标准,按该标准本案符合重大性标准无疑。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金证券(2017-12-15):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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