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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股份高管家属“窗口期”买卖股票 公司预计前三季度业绩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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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股份董事、高管三名家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尚未公告披露,律师指构成窗口期交易违规。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常山股份董事应华江、徐卫波的三名家属10月8日、15日买入,10月20日卖出,而公司10月15日披露前三季度预告、预约10月30日披露三季报,交易处窗口期;公司前三季度预计亏损6900万至7300万元。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高管家属与高管应视为一致行动人,股票交易数量多少不影响行为性质定性。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3条,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前10日内,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窗口期交易后果可参考《证券法》第204条,责令改正、警告并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证券法规限制窗口期交易是因损害其他投资者公平交易权利,无论成交量大小均构成对证券法204条的违反。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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