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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认定“无证据支持”*st长油虚假陈述 律师称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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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回应称无证据支持*ST长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相关律师对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从现行法律来看*ST长油符合对虚假陈述的定义。人民网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上交所4月11日发布关于*ST长油终止上市的决定,*ST长油成为今年首家退市公司;其2010年年报883万元盈利被追溯调整为亏损1859万元,相关报道称多位股民正考虑起诉。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确定*ST长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需解决三个问题:是否作出了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导致的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可依法界定为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已认定原售后回租账务处理不符合审慎性原则、燃料费成本源于业务数据统计出错,虽无证据证明是故意,但其存在过失已被认定,过失也是过错的一种,因此上交所关于无证据支持的说法有待商榷。该会计差错使投资者误以为2010年盈利且此后四年无退市风险,符合《证券法》第69条,构成虚假陈述中的误导性陈述;对2010年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中瑞岳华与作出专项说明的信永中和的会计选择只可能有一个正确,若中瑞岳华未尽审慎义务则需与*ST长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人民网(2012-04-12):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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