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机(000821)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虚假记载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京山轻机于2015年至2018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自2018年2月开始持有慧大成51%股权,2018年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管文书要素表
| 要素 | 内容 |
|---|---|
| 证券代码 | 000821 |
| 公司全称(简称) |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ST京机) |
| 监管阶段 | 行政处罚 |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书编号 | 〔2026〕22、23、24、26、27号 |
| 发文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 文书日期 | 2026年11月6日 |
| 披露日期 | 2026年11月7日 |
| 违规类型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告书》引用虚假财务数据) |
| 处理措施 | 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李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周世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罗贤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 涉及主体 |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京山轻机);李健,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涛,时任副总经理;罗贤旭,时任董事;周世荣,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 |
本次违规事实
2018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960.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上述事项导致京山轻机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京山轻机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6月22日,京山轻机披露《京山轻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引用了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月29日,京山轻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载明,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措施与涉及主体
对公司的处理: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个人的处理:对李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周世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罗贤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对责任人员的认定:李健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京山轻机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慧大成的管控,签字保证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真实、准确、完整,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涛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对京山轻机及其子公司慧大成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未加强对慧大成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签字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世荣作为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知悉慧大成涉嫌财务造假,未审慎关注慧大成涉嫌造假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签字保证《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是《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贤旭作为时任董事,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知悉慧大成涉嫌财务造假,未审慎关注慧大成涉嫌造假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签字保证《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是《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回应
公告载明,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26年11月7日公告)
公告同时载明,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并将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2026年11月7日公告)
近三年监管记录
| 日期 | 文书类型 | 事由 |
|---|---|---|
| 2024年11月2日 | 立案调查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告编号:2024-43) |
| 2026年1月17日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号) |
| 2026年1月17日 | 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公告编号:2026-03) |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本次文书属于哪一类监管文书? 答: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6〕22、23、24、26、27号,落款日期2026年11月6日,公司于2026年11月7日公告披露。
问:文书认定的违规事实是什么? 答:文书认定,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960.10万元,导致京山轻机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6月22日披露的《上市公告书》引用了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
问:公司对相关年度财务数据作了何种处理? 答:公告载明,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中性收束
本文基于公司公告及监管文书整理,仅供投资者了解该主体监管动态参考。
必读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会计差错更正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 会计差错更正董事会关于2009年年报中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