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表示,针对上市公司此次虚假陈述而提出诉讼的法律时效,尚余半年时间

  ■本报记者桂小笋

  岳阳兴长在2012年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产生的后果仍在延续中。《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日有股民对上市公司提出诉讼,理由是根据2012年的公告,岳阳兴长涉嫌虚假陈述,股东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股民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除目前已经立案的一名代理人之外,还有多名股民进行了委托,打算对岳阳兴长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信披旧患引发诉讼

  《证券日报》获悉的起诉书中显示,股民之所以对岳阳兴长提起诉讼,源于公司在2012年发布的一则被处罚的公告。起诉书称,“2012年11月22日,岳阳兴长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7年1月11日,揭露日为2009年5月26日”。

  查阅当年的行政处罚公告可知,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已被注销,但公司未及时对外进行披露,不过,鉴于岳阳兴长控股股东变更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单方面划转行为,变更后岳阳兴长控股股东的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中国石油(7.53,-0.01,-0.13%)化工集团公司;公司对长岭炼化法人资格注销的事项,岳阳兴长确已在中国证监会立案前履行了披露义务。鉴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岳阳兴长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因此,只是责令岳阳兴长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不过,有股民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岳阳兴长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而股民受这种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其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股票,后又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故此,针对上市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临近

  岳阳兴长控股股东注销发生在2007年,而查阅2007年至2012年上市公司的部分信息,有些细节着实让人不理解。

  例如,2009年,由于不满意岳阳兴长拟将名为“口服重组幽门螺杆菌疫苗”的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部分小股东提出了罢免董事长等维权提案,而在这次审议提案的股东大会中,已注销的原控股股东仍在参与投票,最终小股民提案未获通过。此后,公司发布公告称,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最终,岳阳兴长因原控股股东注销之后未及时公告,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并由此引发股民的诉讼。

  股民代理律师王智斌介绍,2007年1月11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该期间内未全部抛售的受损股民,均可提起诉讼。目前有一名股民的诉讼已经成功立案,另有多名股民进行了委托,准备提起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两年之内,股民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而岳阳兴长的诉讼时效将于2014年11月份截止,尚余半年时间。”王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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