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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限仅余半个月

  投资快报记者余以墨

  2009年,岳阳兴长因会计信息违规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2010年12月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调整了其2009年度的多项财务数据。随后,该公司因涉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案件已于2012年11月1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精神,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10年7月、8月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随后,岳阳兴长先后收到湖南财监办《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政整改调账通知书》。根据《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认为岳阳兴长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税收方面存在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对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责令公司就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调账。收到处罚后,岳阳兴长曾表示,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湖南财监办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调账。

  然而,对投资者来说,这样的整改和调整对自己的意义并不大,唯有向公司索赔才能挽回损失。随后,多位投资者向岳阳兴长举起了维权大旗,以虚假陈述的名义将其告上法院,进行索赔。

  原告股民代理人、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认为,财政部的处罚以及岳阳兴长调整年报财务数据的行为,都可以证明岳阳兴长在2010年4月20日发布的2009年年报存在大面积的虚假成分,误导了投资者,已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买入一只股票,除了考虑其基本面、成长性等因素外,该上市公司是否诚实可靠,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王智斌表示,“如果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被财政部认定存在诸多违规、如果上市公司年报存在虚假成分,势必引起市场的反感和恐慌,由此造成的股价下跌,应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岳阳兴长方面对于原告股民的起诉理由并不认可。其认为,公司虽然被财政部处罚,但并未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不构成虚假陈述。此外,虽然其2009年年报进行了调整,但财务数据的调整幅度很小,不是利空,股价下跌与调整财务数据无关。

  针对岳阳兴长的上述观点,王智斌表示,“岳阳兴长毫无疑问地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财政部的处罚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财政部处罚可以作为索赔依据;另一方面,岳阳兴长发布虚假年报,直接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怎么能说没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呢?”。

  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王智斌强调,“要投资者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立法也充分考虑了这一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在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买入岳阳兴长并在该期间内未完全抛售的亏损股民,其亏损都将被认为与岳阳兴长的虚假年报有因果关系,原告不承担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义务”。

  “有些参加维权的投资者说起岳阳兴长时很激动,他们的确受到了很大伤害,特别是一些老人”王智斌律师回忆,“除了2009年年报问题外,曾经引起投资者极大愤慨的‘胃病疫苗’事件也伤害了很多投资者,我们也将对‘胃病疫苗’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据《投资快报》记者了解,目前参与维权的股民已达数十位,但维权的诉讼时效将于2012年12月7日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受损股民将丧失胜诉权,因此,本报提醒欲索赔股民,应马上行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律师推算,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买入岳阳兴长并在该期间内未完全抛售的亏损股民,均可参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