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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余以墨

  《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投资者诉鲁北化工虚假陈述一案,将于2012年12月12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原告代理人、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鲁北化工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或将面临大规模的投资者诉讼,2012年12月12日开审的只是首案。

  2009年6月,鲁北化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从鲁北化工公告的内容来看,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存在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ST鲁北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ST鲁北累计向鲁北集团划转资金22亿余元,鲁北集团累计归还资金19亿余元,扣除期初余额,截至2008年底,鲁北集团占用鲁北化工资金余额2.76亿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ST鲁北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报及20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2006年5月,ST鲁北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ST鲁北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ST鲁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2006年及2007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披露。

  三是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9年4月发布年报时才披露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ST鲁北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比实际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就鲁北化工涉及的上述信披违规问题,王智斌认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鲁北化工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资产、机组停产,属于“不正当披露”。而披露虚假的短期借款金额,则属于“误导性陈述”。鲁北化工刻意隐瞒重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客观上已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导致很多股民高位被套,鲁北化工应对股民的投资损失在法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进一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后,向鲁北化工索赔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因鲁北化工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均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关于投资者的身份条件,王智斌表示,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28日,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即在2007年4月28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买入鲁北化工并且在此期间未完全抛售的受损股民,均可索赔。

  目前,对于该诉讼案,鲁北化工方面并未做出任何回应。据记者了解,索赔程序不是很复杂,投资者可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鲁北化工的交割单/成交明细后跟律师联系,律师及其团队将免费帮助投资者核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