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600727)2012年5月,因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处罚。目前,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虚假诉讼民事索赔时效仅剩最后六个月。《投资快报》提醒广大股民,虚假陈述诉讼时效为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两年,股民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

  2009年6月,鲁北化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从鲁北化工公告的内容来看,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存在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ST鲁北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ST鲁北累计向鲁北集团划转资金22亿余元,鲁北集团累计归还资金19亿余元,扣除期初余额,截至2008年底,鲁北集团占用鲁北化工资金余额2.76亿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ST鲁北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报及20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2006年5月,ST鲁北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ST鲁北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ST鲁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2006年及2007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披露。

  三是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9年4月发布年报时才披露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ST鲁北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比实际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业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鲁北化工发布处罚决定公告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陆续加入索赔队伍。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其已接到上百人的咨询电话,其中有数十人办理了委托手续。

  据悉,王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鲁北化工案件已于2012年10月份立案并于2013年1月份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审结。

  王律师介绍,此类案件结果出炉一般是在诉讼时效截止以后。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两年,股民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而鲁北化工的诉讼时效将于2014年5月份截止。

  “股民应尽快主张权利”,王智斌强调。同时他进一步解释,“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之后股民可以重新赢得两年的诉讼时效。”

  至于如何中断诉讼时效,王智斌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投资者只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就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并重新获得两年的诉讼时效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王智斌进一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后,向鲁北化工索赔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因鲁北化工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均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关于投资者的身份条件,王智斌表示,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28日,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即在2007年4月28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买入鲁北化工并且在此期间未完全抛售的受损股民,均可索赔。

  目前,对于该诉讼案,鲁北化工方面并未做出任何回应。据记者了解,索赔程序不是很复杂,投资者可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鲁北化工的交割单/成交明细后跟律师联系,律师及其团队将免费帮助投资者核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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