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15日00:20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莫丽娟
2012年底,证监会开出的最后一张罚单给了宝安地产(000040),自此揭开宝安地产长达17年的“代持股”面纱。鉴于宝安地产未及时披露其“代持股”问题,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一些中小股东陆续针对宝安地产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投资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又有一批共计17名投资者前往法院立案,索赔金额共计262.3万元。维权律师表示,该案件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未来将有更多股民加入。
17年漫长虚假陈述终领重罚
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的前身深鸿基发布《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鸿基从上世纪1994年9月就开始就其“代持股”问题作假,直至2010年11月5日方被披露,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该公司虚假陈述时间长达17年,横跨两个世纪,可谓真正的“坚持不懈,非常努力”。公司获利高达9000多万,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加起来有100多万,但这100多万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股民想要获赔,只能去法院起诉。
公司曾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从第一时间启动宝安地产索赔维权程序以来,其已接待维权咨询股民逾百人。2013年1月底,其代理的股民起诉宝安地产的材料就已提交到深圳市中院并获得预立案。2013年4月11日,其代理的首批22位股民起诉宝安地产案在深圳中院获得正式立案,总起诉金额过百万。
“随后,我们收到深圳中院的开庭传票,据传票显示,首批案件于2013年8月29日开庭。但是,开庭前夕,宝安地产向深圳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属于广东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王智斌律师回忆,此后,深圳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宝安地产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宝安地产不服深圳中院的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1月20日,广东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深圳中院的裁定。
至此,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得以解决,该案确定由其最初提起诉讼的深圳中院管辖。“我们预计,近期深圳中院将安排开庭时间。”王智斌律师对此案很有信心,其认为,“证监会处罚的公司,民事索赔基本上都会成功,这样的判例已经很多,有非常成熟的司法流程。”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维权律师认为,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宝安地产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宝安地产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除了2013年初起诉到法院的第一批投资者,近期,又有17位投资者将起诉材料递交到法院,并获得了立案,他们的起诉金额为262.3万元人民币。
宝安地产刚被证监会处罚时,曾有维权律师预计索赔金额将超过千万。维权律师表示,该公司虚假陈述时间跨度较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人数也不少,凡是从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宝安地产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都可以提起索赔。投资者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跟律师联系,律师会指导投资者准备材料,过程并不复杂。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000040股票打印至2011年1月31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此外,投资者也可以准备好相关资料,自行前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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