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安地产深陷前任“虚假陈述”索赔案
原深鸿基更名为宝安地产(000040)后,当年“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昨日,其因“虚假陈述”遭投资者起诉索赔的案件,在深圳中院并案公开审理。双方在投资者损失是否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据南都记者庭后初步粗略统计,包括尚未开庭审理的同类案件,约80位左右的投资者,向宝安地产索赔投资损失总额在2000万左右。
深圳审理原深鸿基“虚假陈述”索赔案
昨日,深圳中院并案审理了23宗各地投资者向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宝安地产)索赔投资损失案。
“宝安地产”前身为上市公司深鸿基。公开资料显示,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举牌,中国宝安2009年成为原深鸿基第一大股东并成功入主公司董事会;2011年6月20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由“深鸿基”变更为“宝安地产”。
据代理律师对南都记者介绍,原“深鸿基”在1993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代持股”行为。期间引起媒体质疑,深交所在2007年3月15日,也发出《监管关注函》。但深鸿基在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
该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多名投资者在起诉书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深鸿基在澄清公告以及2006年至2009年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严重影响投资判断,进而导致原告遭受投资损失。
实施日和系统风险等问题引争论
上海杰赛律所代理律师王智斌对南都记者剖析称:有网站曾于2007年1月18日发表原深鸿基法人股股票投资收益惊人的评述等事项,一些投资者据此信息,判断原深鸿基股价被低估,投资买入股票。
而在当庭辩论中,“宝安地产”代理律师称: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日应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11月5日证监会立案调查为揭露日。在这些关键时点附近,公司股价未有大幅波动。且公司走势同大盘以及地产板块和相关同行业个股走势趋同,投资者的损失由股市系统风险造成,与公司虚假陈述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且此事是历史遗留问题,宝安地产已对公司进行各方治理,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难以获得新股东支持。
对此,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则指出:1994年9月1日,原深鸿基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应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而在实施日后买入的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之前没有清仓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向宝安地产提出赔偿。此外其表示,系统风险具体是什么,造成投资者多大比例的损失,其举证责任由被告宝安地产承担。
法庭昨日未对此案当庭宣判。据南都记者庭审后了解,仅昨日出庭的两家律所,便合计代理了约80位左右投资者的案件,向宝安地产索赔投资损失总额在2000万左右。
据王智斌介绍,今年年底前,此案诉讼时效将届满。
原文地址:http://news.ifeng.com/a/20140904/41856394_0.shtml?_share=sina&tp=1409760000000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宝安地产(000040)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