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董事会起诉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致: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敬启者: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见附件),现郑重函告如下:
1.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为持有贵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6号,见附件),自2007年7月25日起,京博对贵司股票进行频繁且巨额的交易。
2.根据《证券法》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之规定,京博自短线交易中所得差额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部分应依法归属贵司。
3.现本所律师依据授权,依法要求贵司董事会在接到本函后30日内采取法律行动,向京博追索收益,并就维权进展事宜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
4.如贵司董事会未能在接到本函后30日内采取法律行动的,高石将委托本所律师以贵司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贵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