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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因为连续5年造假、涉及金额高达3.44亿元而被证监会处罚的南纺股份或将再遭官司。公司7月14日晚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7月11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39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事情的由来始于1年前。2013年6月13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和《最高额质押合同》各一份,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吉利达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吉利达公司以票面金额536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将质押票据交付给中国银行宝应支行。

 

  2013年6月17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吉利达公司签订一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向吉利达公司提供3,570万元的融资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吉利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提交一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申请融资3570万元。当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应吉利达公司的申请,向吉利达公司发放人民币3570万元。

 

  但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由于最后吉利达公司未能按约定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还款,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实现票据质权,于2013年12月向南纺股份提示付款,南纺股份以吉利达公司与南纺股份的基础交易违约、商业承兑汇票已作废为由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认为南纺股份拒绝支付票据款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合法权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南纺股份立即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5,360万元及自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提示付款之日起至南纺股份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为158.12万元);此外,诉讼费用由南纺股份承担。

 

  但是南纺股份方面依然强调自己的“无辜”。公司表示,2013年6月3日,南纺股份与吉利达公司签订《2013下半年度8¢铜杆代销合作协议》,并由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南纺股份与吉利达公司签订《扬州市吉利达铜业

 

  有限公司无氧、低氧铜杆买卖合同》,南纺股份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上述协议及合同约定,若在南纺股份交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后一个月内吉利达公司未能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视同吉利达公司违约,则该商业承兑汇票作废。上述协议及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从未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也从未向南纺股份履行过任何交付货物义务。

 

  2014年1季度,南纺股份净利润已经巨亏5516万元,分析认为,在纺织品服装行业持续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全年业绩也不容乐观。目前公司已经因为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倘若累计5500万元的赔付金额再度成真,将给公司业绩带来又一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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