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兴长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第一批一审已胜诉,现正处二审阶段;第二批一审已于6月12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3年9月,首批立案材料提交至法院。

 

    2.2014年4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

 

    3.2014年11月,首批案件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4.2015年4月,首批案件胜诉。

    5.2015年6月,第二批案件开庭审理。

    6.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征集条件

    2007年1月11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该期间内未全部抛售的股民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注:依据财政部处罚向岳阳兴长索赔一案,投资者已全部获赔,本次为依据证监会处罚进行的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的“对账期间”应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09年8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2年11月22日,岳阳兴长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岳阳兴长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岭炼化)系岳阳兴长控股股东。2007年1月11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产公司)批复长岭炼化整体转制。10月15日,长岭炼化董事会讨论通过了《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根据该《清算报告》,长岭炼化纳入清算范围的所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包括所持有的岳阳兴长23.46%股权)全部由中石化资产公司承接。10月26日,长岭炼化被依法注销,其所持4,545万股岳阳兴长股权被划转至中石化资产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并被依法注销的事项,属于应予披露的信息,但岳阳兴长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岳阳兴长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详情请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陈年旧事埋祸股民起诉岳阳兴长虚假陈述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