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盘点:飞乐音响、华仪电气等案的共同规律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近期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一审、二审胜诉,覆盖退市股、可转债、北交所股票与高管个人承诺等多种情形。这些案例的共同规律是:只要交易区间落在实施日与揭露日之间、并因虚假陈述产生亏损,索赔路径并不因证券类型或公司上市状态而关闭。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盘点这些案例的价值不在于记住公司名字,而在于看清法院支持索赔的判断标准,再对照自己的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
胜诉案例覆盖的违规类型比想象中更宽
从已公开的胜诉案例看,可索赔的证券类型与责任主体都不限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一种。第一,证券类型上,辉丰转债案是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胜诉,审理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标的不是股票同样可以索赔。
第二,上市状态上,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时公司已终止上市、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并未阻断索赔;生物谷案则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一审胜诉案例,被告还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责任主体上,金力泰案(案号(2026)沪74民初161号,上海金融法院)针对的是高管违背承诺行为,被告为上市公司高管个人,一审、二审均胜诉。这三类情形共同说明,虚假陈述索赔的入口比多数投资者以为的更宽。
审理法院已形成跨地域的裁判共识
支持投资者的判决并非集中于某一地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飞乐音响代表人诉讼案、宏达新材案、龙宇股份案;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亿阳信通案、北京文化案;成渝金融法院审理的蓝盾发展案中,340名投资者获支持。
此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青宝案、深大通案、华讯方舟案、中潜股份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佳医疗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世纪星源案、劲嘉股份案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阳光城案中维持一审原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华仪电气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航天动力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毅达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辉丰转债案。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而不必因公司注册地或上市地不同而放弃。
判决要点里的三个关键变量
胜诉不等于全额获赔,法院普遍会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调整赔偿金额。第一,系统性风险扣除。亿阳信通案中,北京金融法院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这意味着大盘整体下跌造成的损失部分通常不由被告承担。
第二,揭露日的分段认定。中毅达案涉及两段虚假陈述,需分别认定各自的揭露日,投资者落在哪一段区间,对应的是不同的索赔范围。
第三,集体维权机制的运用。飞乐音响案是司法解释实施后国内首例代表人诉讼案,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案则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广州中院2021年判决,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在默示加入机制下数万名投资者获赔,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立董事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直接推动法释〔2022〕2号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细化。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公司已经退市,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时公司已终止上市,退市不阻断索赔,关键是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索赔区间通常以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的交易为限,揭露日之后买入的投资者一般不属于适格原告,具体以司法认定为准。
问:只买过可转债、没买过股票,能维权吗? 答:可以。辉丰转债案是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一审胜诉,证券类型不限于股票。
问:想参与索赔,第一步该准备什么? 答:先自行核对三件事——买入与卖出日期、成交记录、以及该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与揭露日,确认交易落在区间内后再整理对账单等交易凭证。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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