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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本怎么构成:诉讼费与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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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维权成本,主要由案件受理费和合理费用两部分构成。按现行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受理费,败诉方还可能承担合理费用

结论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在起诉环节不需要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十九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意味着启动这类集体诉讼时,投资者一方不必先行垫付这笔费用。

该条同时规定,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视情况决定。也就是说,是否减免并非当然,而是由法院按该办法的具体情形裁量。

合理费用的转付则有明确依据。同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三类费用正是代表人诉讼中实际发生、且与推进全体原告维权直接相关的支出。

普通代表人诉讼:费用规则与特别程序不同

结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不适用「不预交受理费」这一条,费用负担按一般规则处理。第三十九条的表述限定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能直接套用到普通代表人诉讼。

两种程序的差别不止于费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原告一方需十人以上,并在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

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按第三十四条,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这一机制决定了原告人数规模,也影响费用分摊的实际感受。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先确认自己持有的是哪一类程序下的案件,再判断是否涉及预交受理费,两者的费用起点并不相同。

合理费用为什么能转由被告承担

结论是: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属于为全体原告共同利益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被告承担符合制度设计。代表人诉讼涉及人数众多,公告与通知是推进程序不可省略的环节,这些支出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而被动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五条的表述是「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法院支持以合理性为前提。费用是否合理,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并非当事人主张多少即支持多少。

与之配套,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赔偿范围与费用负担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宜混为一谈。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特别代表人诉讼真的不用先交案件受理费吗? 答:是。依据法释〔2020〕5号第三十九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视情况决定。

问:律师费一定要被告出吗? 答: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以费用合理为限,由法院认定。

问:普通代表人诉讼也能不预交受理费吗? 答:不能直接适用。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针对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费用负担按一般规则处理。

问:索赔金额里包含佣金和印花税吗? 答:包含。按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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