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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二审被判赔8000余万,未登记投资者还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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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二审结果已定:辉丰股份(股票代码:002496)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向股民赔偿8000余万元。该案由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其终审判决不仅确定了赔偿总额,还对未在权利登记期内申报的投资者保留了独立的索赔通道。

二审判决的赔偿额如何构成:总额确定、名单附后

代表人诉讼的二审判决在赔偿数额上采用“总额+名单”的结构化处理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二十六条,判决可以在主文中确定赔偿总额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赔偿金额等以列表方式作为判决书附件。

这意味着8000余万的赔偿总额并非笼统数字,而是对应到每一位经登记确认的原告的具体获赔金额。辉丰股份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赔偿区间与计算口径,投资者最终获赔数额以判决书附件名单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一审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系江苏省内首例走完二审程序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二审判决对未登记投资者的效力:可另行起诉,裁定适用生效判决

未在公告期内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不受代表人诉讼判决既判力的直接约束,但可以“搭便车”式地适用该生效判决。法释〔2020〕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通俗地说,错过登记的投资者不必从头经历完整的举证与庭审,只要其交易事实落在法院已认定的权利人范围内,即可单独起诉并请求法院直接参照辉丰股份案的二审结论作出裁定。该裁定中会明确被告的赔偿金额,且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但投资者需注意两个前提:第一,自己的买入卖出时间必须落入生效判决认定的索赔区间(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第二,诉讼时效仍然适用,拖延可能丧失胜诉权。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再决定是申请加入代表人诉讼还是另行起诉。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辉丰股份案二审判决后,我还能起诉索赔吗? 答:可以。只要你在法院公告的权利人范围内且未参加登记,可依据法释〔2020〕5号第二十九条单独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无需重新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问:代表人诉讼的上诉是谁提起的?普通投资者需要自己上诉吗? 答:代表人经特别授权后可代为提起上诉。依据法释〔2020〕5号第七条,参加登记即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包括提起上诉的权利,投资者无需单独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问:8000余万赔偿额是如何分摊到每个投资者的? 答:判决主文确定赔偿总额与计算方法,每个原告的姓名和应获赔偿金额以列表形式作为判决书附件,投资者可依据附件名单核对自己应得的赔偿数额。

问:二审判决对未登记投资者有约束力吗? 答:没有直接约束力,但有参照效力。未登记投资者另行起诉时,只要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法院可裁定适用该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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