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未处罚也能索赔?天圣制药案解读起诉门槛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市公司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正式废除了以行政处罚为起诉前提的「前置程序」,天圣制药(002872)案即是这一规则变化下的典型案例——在证监会未对天圣制药立案调查、亦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方仍斩获一审胜诉判决。
前置程序取消后,起诉只需三类证据
新规第二条明确,投资者起诉不再需要等待证监会处罚决定或法院刑事判决。该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第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同时,该条特别强调: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不再是起诉的「入场券」,而是转化为案件审理中需要证明的一项事实。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并妥善保存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对账单等凭证。
自行证明虚假陈述事实:从立案调查信息到公告内容
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投资者如何证明「虚假陈述事实存在」?依据新规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从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审计意见等公开文件中寻找上述三类情形的线索。
揭露日的认定在无处罚案件中尤为关键。新规第八条规定,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但天圣制药案的特殊性在于,证监会并未立案调查,此时揭露日需结合其他公开渠道认定——该条同时规定,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即为揭露日。
揭露日直接决定两个问题:第一,投资者是否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要件之一,见新规第十一条);第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损失计算与诉讼时效:投资者需留意的两个时间窗口
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计算损失;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
基准日(为将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而确定的截止日期)按新规第二十六条确定: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诉讼时效方面,新规第三十二条明确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而非以处罚决定作出日起算。对于新规施行前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配套衔接通知(法〔2022〕36号)规定:自立案调查日至2022年1月22日已超过3年,或按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施行日时效期间已届满或不足6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6个月。投资者若不确定时效是否已过,应尽快核对揭露日具体日期并咨询专业律师。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证监会没有立案调查,法院真的会受理我的索赔吗? 答:会。依据新规第二条,只要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损失证据三类材料,法院就应当受理,不得以未经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天圣制药案即是证监会对公司未立案调查、未行政处罚,投资者仍获一审胜诉的实例。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新规第十一条要求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的交易行为,交易因果关系才成立;第十二条明确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或更正之后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起诉前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答:三类材料:身份证明文件、证明虚假陈述事实存在的公开信息(如问题公告、媒体报道等)、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与对账单。材料越完整,法院审查和损失核算越顺畅。
问: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 答: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新规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应尽早确认揭露日具体日期,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