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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能索赔吗?生物谷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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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可以索赔。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生物谷案(833266)已获一审胜诉,被告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北交所股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典型案例。该案表明,投资者持有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下称《规定》)主张赔偿。

北交所股票索赔的法律依据与首例实证

北交所股票索赔的法律依据与沪深主板一致,均适用《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22日施行,统一规范了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规则,北交所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股票交易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当然适用。

生物谷案(833266)是北交所股票索赔的典型实证。该案中,被告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这一结果说明,北交所投资者在权益受损后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并不因交易场所不同而区别对待。

事实上,索赔范围并不限于沪深主板股票。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鼎龙文化案(原002502)在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仍获一审胜诉,辉丰转债案是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且一审胜诉。这些案例共同说明:证券类型不限股票,退市状态不阻断索赔,交易场所更不是索赔的门槛。

索赔三要素:实施日、揭露日与损失因果关系

投资者能否获赔,核心看三个要素:实施日、揭露日(虚假陈述行为被市场知悉的日期)以及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决定哪些买入行为可纳入索赔范围,揭露日决定索赔区间的截止时点,二者共同划定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

第一,投资者需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第二,投资者需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第三,法院会审查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系统性风险因素后确定赔偿金额——亿阳信通案(600289)中,北京金融法院即按此方式判决。

对于多段虚假陈述的情形,法院会分别认定揭露日。中毅达案(600610)涉及两段虚假陈述,贵阳中院在审理中分别认定各段行为的实施日与揭露日,投资者需对照自己的交易时间判断落入哪一段索赔区间。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只有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才属于可索赔范围。揭露日之后买入意味着投资者已知悉虚假陈述信息,法律上不再认为其损失与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问:股票已经退市了,还能起诉索赔吗? 答:能。鼎龙文化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投资者一审仍获胜诉。退市不改变虚假陈述行为的违法性质,也不免除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

问:控股股东或高管个人能成为被告吗? 答:能。生物谷案被告即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金力泰案(300228)中,被告为上市公司高管个人袁某、罗某,投资者针对高管违背承诺行为提起的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投资者起诉时可将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问:索赔周期大概多长?批量维权可行吗? 答:周期因案而异,但批量维权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成熟操作。蓝盾发展案(300297)中340名投资者一并获成渝金融法院支持,龙宇股份案(603003)中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多名投资者损失近百万。投资者可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统一主张权利,提高效率。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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