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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的调解协议,没参加也要遵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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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代表人诉讼(由多名投资者共同推选代表人进行的诉讼)中,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当然对全体原告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调解协议草案须通知全体原告,异议者可听证,且原告可在**十日**内申请退出调解,未申请退出则视为接受协议约束。这一程序保障了每一位投资者在“被代表”时仍保有表达异议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调解协议草案必须通知全体原告,异议期与听证会是核心保障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程序并未终结。依据法释〔2020〕5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代表人应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申请及草案,法院初步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在**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须包含调解协议草案、异议权利及听证会安排。这意味着,即使投资者未直接参与谈判,也有权知晓协议具体条款。对协议不满的原告,可以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法院将综合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听证会并非走过场,而是法院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公平、是否损害部分原告利益的重要环节。投资者收到通知后,应重点核对协议中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与自己持股情况的匹配度。

十日内不申请退出视为接受,退出后可另行起诉

调解协议约束力的关键节点在于“退出申请期”。原告可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申请,未提交的,视为接受调解协议。一旦接受,调解书生效后即对全体未退出原告具有约束力,案件就此终结。

选择退出的投资者,则不受该调解协议约束,可以就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另行主张权利。但需注意,退出调解不等于放弃索赔权,而是放弃本次调解方案、转而寻求诉讼判决或其他救济途径。

实践中,投资者需权衡两点:第一,调解通常意味着快速获赔,但金额可能低于判决预期;第二,退出后另行起诉将面临更长的审理周期及举证成本。是否退出,应结合自身损失金额、对协议公平性的判断以及时间成本综合决定。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我没参加登记,调解协议对我有约束力吗? 答:没有。只有向法院登记并被确认原告资格的权利人,才属于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范围,调解协议仅约束登记原告。未登记投资者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或另行起诉。

问:对调解协议不满意,除了退出还有别的办法吗? 答:有。可在**十日**异议期内出席听证会或书面提交异议,法院会综合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法院采纳异议,可能不制作调解书,转而继续审理判决。

问:十日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答:从收到法院发出的调解协议草案通知之日起算。通知中会载明草案内容、异议权利及听证会安排,投资者应保留好通知材料,以免错过期限。

问:退出调解后,还能再加入其他代表人诉讼吗? 答:可以另行起诉,但不能再加入本次代表人诉讼。若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具体以法院裁定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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