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风险扣除后,索赔金额会缩水吗?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起诉索赔,法院并非按全部亏损判赔,而是先查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再扣除由证券市场整体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损失部分。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司法实践中北京金融法院在亿阳信通案中即按此规则处理。
市场下跌造成的亏损,不必然由上市公司买单
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应当予以支持。
简言之,若股价下跌部分源于大盘整体走弱等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这部分损失可被相应扣除。该条将原司法解释中的“系统风险”表述修改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范围更宽,被告抗辩空间也随之扩大。
需要明确的是,扣除并非“一刀切”。法院需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判断哪些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关、哪些源于其他因素,再确定赔偿金额。北京金融法院在亿阳信通案(600289)一审判决中,即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该案是系统性风险扣除规则的典型实践。
损失怎么算:从买入均价到基准价
投资者可索赔的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关键在于“三日一价”——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基准日(揭露后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及基准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股收盘价均价)。
具体分两种情形:第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卖出数量计算;第二,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上述规则分别规定于法释〔2022〕2号第二十七条。
系统性风险扣除发生在差额计算之后:先算出账面差额,再由法院查明其中多少比例源于证券市场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予以扣除后才是最终获赔金额。亿阳信通案中,法院并非笼统扣除一个固定比例,而是逐一审查每位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后分别处理。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系统性风险扣除后,是不是拿不到多少钱了? 答:不一定。扣除的是经被告举证证明与虚假陈述无关的损失部分,虚假陈述直接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仍应赔偿。法院需查明因果关系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并非一律大幅打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法释〔2022〕2号第十二条规定,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投资者无权索赔。
问:股票退市了,还能起诉索赔吗? 答:能。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鼎龙文化索赔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投资者一审仍获判支持,证明退市不阻断索赔。
问:系统性风险由谁举证? 答:由被告(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损失部分或全部由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才应获支持。被告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