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业绩“变脸”,部分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时间:2026-04-20 12:50:07|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信安世纪业绩“变脸”,部分投资者可索赔
核心提要
688201信安世纪因会计差错大幅调减归母净利润,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王智斌律师团队正在代理维权,受该违规行为影响的股民可依法索赔。
业绩大“变脸”,多期财报盈亏反转
2026年4月18日,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01)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定期报告更正及2025年度业绩预告暨业绩快报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对2025年多期定期报告及业绩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全面更正。此次更正的核心的是,公司将2025年研发投入的资本化处理,全额调整为费用化处理,这一会计处理调整,直接造成多期核心财务数据大幅变动,公司业绩呈现明显“变脸”态势。
具体来看,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归母净利润从更正前的-1037.96万元,调整为更正后的-2489.63万元,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2025年半年度报告变动更为突出,归母净利润从更正前的盈利1036.77万元,直接调整为亏损2348.66万元,盈亏性质发生根本性转变。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归母净利润同样从盈利1463.65万元,调整为亏损3538.34万元,再次由盈转亏。
年度业绩披露层面,公司此前发布的2025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母净利润为7929.04万元,而更正后这一数据仅为1899.85万元,偏差幅度超75%。与此同时,公司资产端也受到显著冲击,开发支出全额清零,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同步下调,多期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已对投资者判断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了实质性误导。
法律视角: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的核心边界,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及客观行为。会计差错通常源于财务核算过程中的过失,不存在故意虚构、编造事实的情形;而虚假陈述则指向故意隐瞒、编造重大信息,或对核心事实作出违背真相的披露,进而误导投资者。两者的认定,需结合主观过错、行为性质、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信安世纪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公司在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连续三个报告期,持续对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最终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全额调整为费用化,这一行为足以说明,公司前期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存在系统性偏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
除此之外,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快报连续出现重大财务错报,业绩偏差远超监管规定的20%强制更正红线,上述行为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不过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仍需以监管部门核查结果及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不排除存在合理抗辩事由的可能。
投资者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王智斌律师认为可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18日期间买入信安世纪股票,且截至2026年4月18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向公司主张索赔,最终索赔范围及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同类案例参考
结合信安世纪会计差错及涉嫌虚假陈述的核心情形,王智斌律师代理的龙宇股份相关案例(证券代码:603003)极具参考价值,该案作为典型的会计差错后被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案件,与本案核心事实高度契合,能为信安世纪案的监管认定及投资者维权提供重要借鉴。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及龙宇股份相关公告,龙宇股份(原名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因前期会计核算存在重大违规,先后发布多份会计差错更正及补充调整公告,对2018年至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最终被认定涉嫌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监管部门经核查查明,龙宇股份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遂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中,采信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最终认定龙宇股份的会计差错并非单纯的财务核算过失,而是通过违规会计处理虚构业绩、误导投资者,已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相关投资者在特定交易期间买入并持有该股票产生的损失,可依法向公司主张赔偿。
该案明确了一个核心裁判思路:上市公司多期财务报表存在系统性会计差错、业绩偏差远超合理范围,且内部控制失效未能防范错报的,即便以“会计差错”为由进行更正,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这一裁判思路,与信安世纪多期报告连续错报、研发支出资本化违规调整、内控失效的情形高度一致,可为本案的后续推进提供直接参考。
来源: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定期报告更正及2025年度业绩预告暨业绩快报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下一篇: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