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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002342)商业航天炒作风波:从通报批评到民事索赔的法律路径解析——兼论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规的司法认定与投资者维权策略

发布时间:2026-03-24 14:20:5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巨力索具(002342)商业航天炒作风波:从通报批评到民事索赔的法律路径解析——兼论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规的司法认定与投资者维权策略

一、事件回溯:一场概念炒作如何演变为监管风暴

202512月,巨力索具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首次提及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产品支持相关表述后,这家传统索具制造企业的股价开启大幅波动。据公开市场数据显示,2025121日至2026211日期间,公司股价累计涨幅达162.9%,换手率多次突破30%,其中29日换手率更是高达41.24%,市场交易活跃度异常。

2026318日,深交所下发深证上〔2026255号《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明确巨力索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两项核心违规行为,这场资本狂欢的背后,隐藏着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隐患:

其一,信息发布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中,多次提及在商业航天领域的相关技术应用及支持情况,却未充分披露该领域业务的实际规模。针对投资者多次询问的商业航天业务收入占比、在手订单金额等核心信息,公司未进行正面、明确回应,直至监管部门督促后,才于2026212日补充披露:2025年度公司商业航天领域相关订单金额为996.51万元,占当年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低于0.5%2026年初至披露日,该领域新增订单金额仅128.65万元。

其二,未及时核实并澄清市场不实传闻。202624日起,市场上开始流传关于公司中标海南4.58亿元可重复使用火箭海上回收系统项目”“累计手握商业航天相关订单超6.8亿元等不实信息。该类传闻涉及公司经营核心数据,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对传闻真实性进行核实,也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直至股价处于高位时,才于212日发布相关澄清内容。

澄清公告发布后,市场出现剧烈反应:2026212日、13日,巨力索具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一字跌停,每个交易日跌停板封单金额均超过20亿元,高位买入的投资者面临较大损失,相关维权诉求逐步显现。

二、法律定性:通报批评背后的虚假陈述构成要件分析

(一)自律监管措施与民事责任的衔接逻辑

深交所对巨力索具及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处分,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5.2条等相关规定,属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范畴。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已全面取消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这意味着,投资者无需等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通报批评这一自律监管措施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新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虚假陈述的认定依据包括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作出的处分决定,系经过严格调查程序后作出,其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直接等同于司法层面的虚假陈述认定结论。

(二)互动易平台回复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法理辨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之一的是: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非法定信息披露回复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传统理论认为,证券虚假陈述主要发生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等),同样需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的言论一般无需按照法定信息披露程序披露,但若该言论导致公司股票交易数量及价格产生明显变化,应认定该言论具有重大性,需受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约束。

具体结合巨力索具案,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在互动易平台的相关回复,若经司法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主要具备以下特征(注:以下分析仅为法理探讨,不构成对本案的司法定性):

第一,信息表述具有片面性。公司在互动易回复中,着重强调其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易使投资者形成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技术领先、业务深度参与的认知,但对该领域业务规模微小、收入占比极低的关键事实未进行同步披露,属于选择性披露,可能构成隐瞒重要事实的误导性陈述。

第二,未公平回应投资者核心疑问。当投资者多次询问商业航天业务收入占比、在手订单金额等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核心问题时,公司未进行正面、明确答复,仅引导投资者查阅未包含相关具体数据的调研记录,该种回应方式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判断。

第三,风险提示存在实质性缺失。在公司股价出现多次异常波动期间,其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对商业航天业务的真实规模、实际进展进行说明,也未就该领域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直至监管部门督促后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该种被动披露模式,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

(三)重大性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采用双重标准:一是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二是相关信息是否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明显影响。

结合巨力索具案的市场表现来看,20251217日至2026211日期间,公司股价累计大幅上涨,且多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29日换手率高达41.24%,上述市场数据足以表明,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相关回复,已对其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了明显影响,若经司法认定存在虚假陈述,其重大性要件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

三、迟延澄清的法律责任:从不作为到侵权的跨越

(一)澄清义务的法律渊源

巨力索具被认定的第二项违规行为——未及时核实并澄清市场不实传闻,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澄清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7.1.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市场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发布澄清公告,说明传闻内容、核实情况及相关结论。

202624日起流传的中标4.58亿元项目”“订单超6.8亿元等传闻,涉及公司经营业绩、业务规模等核心经营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传闻。公司直至212日才发布澄清公告,期间股价持续大幅上涨,客观上可能导致投资者基于不实传闻作出投资决策,进而扩大投资者的潜在损失。

(二)迟延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

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分为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次。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时,采用推定信赖原则:即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相关证券,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并遭受损失,原则上推定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本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确定投资者索赔范围的关键。结合本案事实及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若经司法认定,2026212日公司发布《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之日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主要理由如下(注:以下仅为法理分析,不构成司法认定结论):

第一,符合首次完整披露原则。202624日起市场虽已流传相关不实传闻,但公司在此之前,从未正面、完整披露商业航天业务的实际订单金额、收入占比等关键信息,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该领域业务的真实情况。直至212日,公司才一次性完整披露相关核心数据,并明确否认了中标4.58亿元项目等不实传闻,该公告具备首次完整披露虚假陈述相关真实信息的特征。

第二,具备明确的市场警示效果。212日澄清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一字跌停,跌停板封单金额均超过20亿元,该市场反应足以表明,该公告已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警示信息,投资者得以据此重新评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符合揭露日的核心功能。

第三,具备监管督促的背景支撑。该澄清公告明确载明系经监管部门督促后发布,说明公司此前未及时澄清传闻的行为,并非偶然疏忽,而是怠于履行信息披露澄清义务,该情节进一步印证了212日作为揭露日的合理性。

综上,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2026212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则可索赔投资者的范围初步界定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结合本案事实,初步判断为20251217日,即公司首次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商业航天相关信息之日,若该信息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则以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之后买入巨力索具股票,且在2026212日(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产生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注:该范围仅为初步分析,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四、民事索赔的实务操作:三日一价与损失计算

(一)关键时间节点的确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中,需明确三日一价,即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该等时间节点直接影响投资者索赔资格及损失金额的计算。

1.  实施日:结合本案事实,初步判断为20251217日(公司首次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商业航天相关信息之日)或1218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发布日)。具体认定需结合信息发布时间(如是否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若信息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则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最终实施日的认定,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2.  揭露日/更正日:如前所述,初步判断为2026212日(公司发布《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之日),该日公司首次完整披露商业航天业务的真实规模,并澄清相关不实传闻,对市场具有明确的警示作用。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3.  基准日: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准日的确定规则为: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起1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则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若30个交易日内仍未达到,则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巨力索具一案的基准日为202635

4.  基准价: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基准价为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该证券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价,经计算,本案的基准价为15.31元。

(二)投资者索赔资格的界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1.  交易时间条件:投资者需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巨力索具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该股票,或在基准日之后继续持有该股票。

2.  损失因果关系条件:投资者需证明其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推定信赖原则,投资者无需单独举证证明其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但若被告(如巨力索具及相关责任人)能够举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其他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导致,则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3.  重大性要件:如前所述,本案中公司股价的大幅波动、换手率的异常表现,已初步表明相关信息具有重大性,若经司法认定存在虚假陈述,则重大性要件可成立。

(三)损失计算的方法论

根据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通常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该方法能够更公平、合理地体现投资者的实际买入成本,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金额+本次购入前持股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在此基础上,分两种情形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1.  基准日前卖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卖出股数

2.  基准日仍持有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持有股数

除投资差额损失外,投资者因投资行为产生的合理佣金(通常按照万分之三计算)、印花税(按现行法定税率0.1%计算),可一并主张赔偿,具体金额需结合投资者实际交易记录确定。

(四)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的扣除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扣除。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如巨力索具及相关责任人)在诉讼中可能提出以下抗辩事由,主张扣除相关损失:

1.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2025年底至2026年初,A股市场整体波动情况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2.  行业板块风险:商业航天概念板块同期整体涨跌情况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3.  市场过度反应:投资者对商业航天概念的盲目追捧,导致公司股价虚高,该部分虚高对应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

4.  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巨力索具传统索具业务的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业绩波动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如将公司股价波动与沪深300指数、所属行业指数波动进行对比)或酌定比例法,综合认定需扣除的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比例。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中,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量化分析个股与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的跌幅差异,精准认定了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并据此扣除了相应损失。本案中,具体扣除比例及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五、责任主体的范围与追偿路径

(一)董监高的连带责任风险

深交所的处分决定明确认定,巨力索具董事长杨建国、总裁杨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董事会秘书张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董监高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虚假陈述行为不知情且无过错,否则将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其责任尤为突出。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需经过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若董事会秘书张云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审核机制,或未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导致误导性信息发布,则其难以推翻过错推定,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责任承担情况,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本次深交所的处分决定未直接涉及巨力索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若后续调查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或明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未予以制止、纠正,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尚无公开信息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案相关违规行为,后续若有新的调查结果,将影响责任主体的范围认定。

(三)中介机构的潜在责任

目前,尚无公开证据表明巨力索具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参与了本案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根据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或过错责任:若中介机构在持续督导、审计、法律服务等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或明知虚假陈述行为而未予以披露,则需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中介机构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投资者维权的策略建议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针对可能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以下维权策略建议(注:以下建议仅为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者可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开展维权行动):

(一)及时做好证据保全

证据是投资者维权的核心,建议投资者立即打印完整交易记录:前往开户证券公司,打印20251217日至202635日(或本案基准日)期间的完整股票交易流水,明确记载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佣金、印花税等交易明细,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合理选择诉讼时机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计算。本案中,若揭露日认定为2026212日,则投资者可在2029212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无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可直接提起诉讼。结合实务经验,建议投资者尽早启动诉讼程序,一方面便于及时固定证据、跟踪案件进展,另一方面可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相关数据难以获取等问题。

(三)明确管辖法院与诉讼方式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巨力索具为河北省的企业,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理性管理维权预期

投资者需清醒认识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并非全额赔付,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最终投资者的获赔比例一般在30%-70%之间(具体比例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此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周期较长,从立案、审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通常需要1-2年时间,部分复杂案件周期可能更长,投资者需做好长期维权的心理准备,理性看待维权过程中的各类情况。

七、制度反思:互动易平台监管的完善方向

巨力索具案的发生,暴露出当前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诸多漏洞,结合本案及行业实践,提出以下监管完善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明确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的细化标准。现行监管规则仅原则性要求互动易回复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但对于何为误导性语言”“选择性披露,以及涉及热点概念(如商业航天、人工智能等)时的信息披露要求,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化指引。建议监管部门出台专项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提及热点概念时,需同步披露相关业务的实际规模、收入占比、在手订单、发展风险等核心信息,避免通过片面表述误导投资者。

第二,完善澄清义务的触发机制与时限要求。现行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履行澄清义务,但对于广泛报道的认定标准(如报道数量、传播范围等)、澄清义务的履行时限(如传闻出现后几日内需澄清),缺乏明确规定。建议建立传闻分级响应机制,对涉及具体经营数据、重大合同、业绩承诺等可能影响股价的不实传闻,设定强制澄清时限(如传闻出现后2个交易日内),明确未按时澄清的违规后果,倒逼上市公司及时履行澄清义务。

第三,强化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通报批评作为当前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自律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建议建立累进处罚机制,对首次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规、恶意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升级至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更严厉的自律监管措施,同时强化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违规成本。

结语

巨力索具商业航天炒作风波,是资本市场中概念炒作乱象的典型案例,也是新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认定互动易平台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实践样本。对于因本案可能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言,新司法解释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路径,同时也对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观念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监管部门对蹭热点”“炒概念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只会持续加大。任何试图通过隐瞒重要事实、发布误导性信息操纵股价的行为,终将面临自律监管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不仅是对投资者的警示,也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准则。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法律赋予了其维权的权利,但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保持理性、依法维权,同时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聚焦上市公司的核心经营能力,避免被虚假概念误导,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及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探讨,不构成对本案的司法定性、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投资者若需维权,建议咨询专业证券法律师,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开展相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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