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索赔资讯 > 联创光电(600363)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联创光电(600363)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2026年10月23日,联创光电(600363)报收8.73元/股,较立案公告披露前一日收盘价累计下跌68.12%。两个多月前的2026年8月4日晚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伍锐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截至本文发布之日,中国证监会尚未就本次立案事项作出最终调查结论。

两份立案告知书同日落地,事由指向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据公司2026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6-048)显示,公司及伍锐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为证监立案字0252026007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8号,立案事由为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

《公告》同时称,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伍锐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往前追溯,公司曾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6年4月30日又披露2025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行情数据显示,揭露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8月4日)公司收盘价为27.38元,揭露日(2026年8月5日)收于24.64元,当日跌幅10.01%;自实施日前一交易日48.08元至揭露日前一日,区间跌幅为43.05%。经营层面,202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24亿元,同比下降19.64%;归母净利润1.67亿元,同比下降36.70%;资产负债率41.91%。

联创光电投资者索赔:时效截止2029年8月4日

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资者索赔的法定路径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案管辖法院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9年8月4日,自揭露日起算三年,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8月4日期间曾买入该股、并在2026年8月4日收盘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主张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从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有多个投资者一审、二审胜诉的先例,但个案认定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能否获赔及赔偿金额仍由法院依法核定。费用安排上,此类案件通常采用前期不收取费用、获赔后再按约定比例结算的方式,具体以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联创光电索赔条件有哪些? 答:需同时满足两个时点——在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8月4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2026年8月4日收盘时仍持有。具体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问:联创光电索赔时效一般多久? 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9年8月4日,自揭露日起算三年,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问:联创光电信披违规具体涉及哪些事项? 答:据立案告知书,公司及实控人伍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最终以监管机构正式生效文书认定为准。

问:联创光电索赔的律师费如何收取? 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通常采用前期不收取费用、获赔后再按约定比例结算的方式,具体费用安排需结合案件进展与委托协议确定。

案件要素一览

案件要素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600363
实施日2025年2月1日
揭露日2026年8月5日(以法院认定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2029年8月4日
管辖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必读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审计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 警示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会计差错更正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 监管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监管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上一篇: 佳缘科技(301117)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600万元 索赔时效尚未届满
下一篇: 实达集团(600734)新增6874万元借款诉讼被立案 投资者维权已递交立案材料

备案号:沪ICP备18022070号-1网站地图
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运营「索赔吧」微信服务号与股东网 gudong.pro
Copyright © 2016-202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