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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因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 东华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警示

发布时间:2026-05-27 12:00:00|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证券日报就《因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 东华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警示》相关事宜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上市公司诉讼与仲裁的信息披露标准,核心规则是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超过净资产的10%,即达到披露标准。本案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单案金额已达标,无需叠加其他案件。按照规定,仲裁发生时就应当披露,此后仲裁进展、审理结果、财产被查控等关键节点均须公告。及时披露风险是法定义务,风险判断权应当归投资者,管理层无权自行判断风险、决定该仲裁事项是否披露。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6-05-27):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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