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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案管辖权落槌 投资者维权仍有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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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裁定驳回光大证券管辖权异议,上海二中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的实质性审理即将开始,杨建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成为投资者索赔的新变数。媒体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于今年1月获法院立案,光大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上海二中院驳回后上诉,2014年3月28日上海高院裁定驳回;杨建波今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若其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决定不再有效,内幕交易前提不复存在。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间段(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只有在该时间段内存在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媒体(2014-03-28):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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