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都酒店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新都酒店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我们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一旦具备起诉条件,我们将及时通知投资者,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征集条件

   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买入新都酒店且在2014年4月25日仍持有新都酒店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24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1年3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7月24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13日新都酒店(000033)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都酒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事项

   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ST新都对外签订1笔重大借款合同、3笔重大及关联担保合同,原董事长李聚全代表*ST新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具体如下:

  1.2011年3月16日,*ST新都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由郭耀名实际控制,以下简称光耀集团)向周瑞坤借款30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同日,*ST新都和光耀集团出具收到3000万元借款的收据。

  2.2011年1月26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然,以下简称润旺矿产)与伍泽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深圳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郭耀名实际控制,以下简称深圳光耀)与伍泽松签订协议,将润旺矿产与伍泽松所签借款协议的全部债务转移给深圳光耀,并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21日,*ST新都出具《担保书》为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2011年3月29日,深圳光耀与张文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光耀向张文勋借款1.3亿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6月30日,原《借款合同》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4月30日,*ST新都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011年8月19日,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郭耀名实际控制,以下简称惠州光耀)与周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惠州光耀向周勃借款60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2月17日,惠州光耀与周勃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借款期限延至2012年4月30日,*ST新都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均应当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2年12月起,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或担保合同的债权人伍泽松、周勃、张文勋、周瑞坤先后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等提起了4宗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借款或对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累计涉案金额约4亿元。相关法院立案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向*ST新都、李聚全及与*ST新都对部分借款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郭耀名、戈然依法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件。

    此外,*ST新都还于2010年1月、2012年4月向舒鹏程分别借款1200万元及2000万元,于2012年8月为李聚全向叶国权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等提供担保。2013年5月,舒鹏程就2笔借款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所欠余款、利息、违约金等合计4219.78万元;2014年1月,叶国权就担保等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023.97万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2月向*ST新都及李聚全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件。

情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ST新都面临暂停上市投资者遭遇“黑天鹅”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