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三峡新材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起诉该公司的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即刻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征集条件
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三峡新材且在2013年10月15日仍持有三峡新材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汇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1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1、公司 2011 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 7,542.58 万元,公司实际亏损 6,989.59 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盈利 552.99 万元,公司2011 年年报记载不实。
2、公司 2012 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 1,565.74 万元,公司实际亏损 1,903.52 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亏损 337.78 万元,公司2012 年年报记载不实。
三峡新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情形。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