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罗丽娟
2012年12月30日晚,宝安地产(000040.SZ)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及信披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资料显示,这已经是宝安地产自2004年以来,第4次被责令整改。
该事件一出,众多律师在相关平台上发布消息,召集受损股民联合维权,帮其代理民事赔偿事项。
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其博客发文召集受损股民,以代理诉讼案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集团诉讼网上也发布召集信息称,宝安地产虚假陈述实施期为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5日即宝安地产公司发布《董事局公告》之日。因此,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1年11月4日后(不含本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宝安地产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均可在中国集团诉讼网在线报名,由其律所代理投资者索赔。
中国集团诉讼网的宋一欣律师表示,此举是为了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表示,因宝安地产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宝安地产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宝安地产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王智斌律师表示,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民事诉讼的条件已具备,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都可以提起索赔,事件跨度长达19年,这是一个创记录的事件,所以极有可能涉及大量的诉讼。
资料显示,2010年11月5日,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宝安地产)发布《董事局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宝安地产,曾用名深鸿基、G深鸿基、深鸿基A、ST鸿基、*ST鸿基。
原文地址:http://stock.sohu.com/20130111/n3631932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