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地产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第一批次已结束一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最后批次案件,一审于2015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暂未判决。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3年1月,完成预立案 

    2.2013年4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立案通知 

    3.2013年7月,收到首批案件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 

    4.2013年7月,宝安地产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 

    5.2013年8月,管辖异议被中院驳回,宝安地产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6.2013年11月,宝安地产管辖异议上诉被广东高院驳回,管辖权确定(高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裁定 

    7.2014年1月,第二批案件完成立案 

    8.2014年2月,收到开庭传票,案件将于3月26日开庭 

    9.2014年3月,开庭延期 

    10.2014年7月,收到首批案件开庭传票,将于9月3日开庭 

    同日,收到第二批案件开庭传票,将于9月4日开庭(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延期) 

    11.2014年7月,第三批案件完成立案(受理案件通知书 

    12.2014年9月,首批案件开庭,庭审顺利,未当庭宣判 

    13.2014年10月,收到第二批案件开庭传票,将于11月26日开庭 

       同日,收到第三批案件开庭传票,将于11月26日开庭 

    14.已开庭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结束,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15.最后批次的一审案件于2015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暂未判决。

    16.2015年5月7日,第一批上诉案件已获法院受理。 

    17.收到开庭传票,第一批二审将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审理。

    18.收到法院通知,本案因广州暴雨,前往广州的航班已全部取消,本案将延期审理。

 

征集条件

    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宝安地产(000040)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违规事实

     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代持股”的情况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被证监会处罚,具体如下:    

   (一)鸿基公司“代持股”相关情况      

      1993年11月,鸿基公司与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进)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股,新鸿进付清了股票转让款。后新鸿进因故退回上述股票,鸿基公司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1994年9月,鸿基公司与新鸿进及深圳市业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鸿基公司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鸿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鸿基公司,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综上,鸿基公司转让给新鸿进、业丰工贸的“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新鸿进、业丰工贸未向鸿基公司实际支付购股款。鸿基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上述涉案股票,经历年分红送股及支付股改对价,至上市流通前,新鸿进、业丰工贸名下的“皖能电力”股票数量分别为60万股、440万股,新鸿进名下的“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数量分别为1,963,184股、111万股。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鸿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全部卖出,获利86,155,059.53元,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059.53元。之后,经邱瑞亨同意,任国强将其中86,706,094.36元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101.14元被转回鸿基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鸿基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二)鸿基公司对“代持股”事项的披露及董事局审议情况       

      2007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鸿基公司董事局于3月16日前核实并回复有关股价异动事项,同时针对《财经》网站曾于2007年1月18日发表的关于公司法人股股票投资收益惊人的评述等事项,要求公司于3月16日刊登澄清公告并明确说明有关情况。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秘书在核查公司以前年度年报时发现,鸿基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法人股持股数量少于其他上市公司股改公告中提到的鸿基公司持股数量,其随即向邱瑞亨报告了有关情况。根据邱瑞亨的安排,任国强向董事局公室提供了实际持有及代他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明细及相关代持协议复印件等资料,说明代持股份为实际持有人出资购买,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公司仅名义持有,不享有任何权益。2007年3月16日,鸿基公司董事局办公室根据任国强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草拟《公司关于对深交所监管关注函有关内容的情况说明》及澄清公告文稿,经邱瑞亨签字确认后盖章,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于2007年3月19日披露。澄清公告称,鸿基公司代新鸿进持有“皖能电力”60万股、“昆百大A”150万股、“鄂武商A”1,963,184股,代业丰工贸持有“皖能电力”440万股,新鸿进、业丰工贸是上述股票的实际所有人。鸿基公司并未出资,仅为名义持有,代持股份不属于公司资产,公司亦不享有任何权益,截至当时尚未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2011年6月13日,鸿基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议案,根据关于法人股的专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修订了原2010年度财务报告。

     2011年6月15日,鸿基公司董事局对涉及法人股有关的自查情况以及有关的会计处理、税款缴纳、资金追讨问题进行了公告说明。

    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第一笔买入至2011年1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被罚律师称19年间受损股民均可诉讼

     2.宝安地产或迎诉讼潮,律师详解维权细节

     3.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获法院受理

    4.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获法院受理散户集体维权 

    5.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或将面临海量诉讼 

     6. 宝安地产民事索赔案新增17股民索赔260万

    7.宝安地产深陷前任“虚假陈述”索赔案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