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照明(000541)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2015年6月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佛山照明案二审维持原判,投资者胜诉。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3年4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
2.截止于2014年4月,后续批次完成立案近500人,且人数仍在不断增加
3.2013年9月收到首批案件的开庭通知(开庭通知)
4.2013年10月,佛山照明首案开庭,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
5.2013年12月,取得阶段性胜利,佛山照明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民事裁定书)
6.2014年1月,佛山照明提起上诉
7.2014年5月,广东高院驳回被告上诉,案件将于7月9日开庭(开庭传票)
8.2014年7月,首批案件开庭,庭审顺利
9.2014年8月,第二批案件将开庭(开庭传票)
10.2014年11月18日,收到一审判决书,首批320余案件胜诉(民事判决书)
11.佛山照明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12.最后批次一审于2015年4月21日开庭审理。
13.2015年4月9日,二审即将开庭。
14.2015年6月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投资者胜诉。(民事判决书)
征集条件
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000541)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区间”应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1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0年定期报告、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等原因被证监会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2010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010年11月2日,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正极)向中国建设银行格尔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格尔木市分行)出具《关于同意为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决议》,同意锂电正极为关联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锂业)4,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1月5日,锂电正极与建行格尔木市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蓝科锂业4,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12月20日,蓝科锂业向建行格尔木市分行归还借款4,000万元,锂电正极的担保责任解除。
上述担保事项未经佛山照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六、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平。
(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香港)青海天际稀有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天际)、青海威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威力)、瑞贝克北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克北美)、佛山市高明区亮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亮奇)、佛山市高明区世佳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世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拓翔塑料灯具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罗村拓翔)、佛山市禅城区浩林照明电器部(以下简称禅城浩林)、上海亮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亮奇)、佛山市泓邦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泓邦)、佛山市南海光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光明)、佛山市高明区瑞贝克电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瑞贝克)、南京凯祥电光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祥)、佛山施诺奇加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诺奇)、佛山市斯朗柏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朗柏)、佛山市费德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德伦)等15家公司是钟信才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
2010年,佛山照明与施诺奇、上海亮奇、佛山泓邦、南海光明等9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7,646.52万元。 佛山照明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2010年佛山照明与施诺奇之间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949.36万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佛山照明未召开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也未及时予以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醒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勇、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平、时任副总经理解庆和魏彬。
(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
1、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2010年8月17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全票审议通过与青海威力等4家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锂电正极的议案,其中佛山照明出资2,550万元,占51%股权。会议未将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审议,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8月18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发起设立锂电正极的公告,公告称该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青海威力为佛山照明的关联方,佛山照明与青海威力共同投资设立锂电正极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披露该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与事实不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也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平。
2、未依法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事项2010年7月13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全票表决通过与香港天际等共同对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照锂)增资的议案。会议未将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表决。7月15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披露佛山照明出资876.93万元与香港天际等共同增资佛照锂。公告未将该次增资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香港天际为佛山照明的关联方,佛山照明与香港天际共同对佛照锂增资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未如实披露该关联交易,2010年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平。
3、未依法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股权事项5 2010年11月19日,上海亮奇、佛山泓邦等公司分别与佛山照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佛山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照灯具)各6%的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同日,佛照灯具股东会审议同意佛山照明受让上海亮奇、佛山泓邦等5家公司分别持有的佛照灯具6%的股权,并选举赵勇为董事。12月23日,佛山照明分别向上海亮奇、佛山泓邦等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30.54万元。上海亮奇、佛山泓邦为佛山照明的关联方,佛山照明2010年收购上海亮奇和佛山泓邦所持佛照灯具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醒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勇。
二、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2011年1月4日,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2,500万元借款。1月5日,锂电正极与佛照锂签署借款合同,并向佛照锂账户转款2,500万元。4月2日,佛照锂归还了全部本金和利息。4月8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4月12日,佛山照明发布了锂电正极向佛照锂提供2,500万元借款的公告。公告中称,佛山照明与锂电正极的其他股东、佛照锂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借款事项,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予以公告。在补充披露时,未如实披露其与锂电正极股东青海威力、佛照锂股东香港天际的关联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平。
(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香港天际、青海威力、瑞贝克北美、高明亮奇、高明世佳、罗村拓翔、禅城浩林、上海亮奇、佛山泓邦、南海光明、高明瑞贝克、南京凯祥、施诺奇、斯朗柏、费德伦、厦门键达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2011年,佛山照明与费德伦、高明瑞贝克、佛山泓邦、南海光明等9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到8,321.02万元。
佛山照明未在2011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此外,佛山照明与费德伦、高明瑞贝克之间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累计分别达到2,947.44万元和2,127.62万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醒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勇、时任副总经理解庆和魏彬。
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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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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