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天海龙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首批投资者已获得胜诉判决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4年4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将于6月开庭。(开庭传票)
2.2014年12月,收到开庭传票,将于2015年1月开庭。(开庭传票)
3.2015年1月,收到法院通知,原定于今年1月开庭的恒天海龙案,因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将被延期审理。
4.2015年12月,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案件将于2016年1月5日开庭。
5.首批投资者已获得胜诉判决,第二批投资者诉讼材料已提交法院。
征集条件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买入恒天海龙(000677,时称山东海龙)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2年5月30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3年11月22日,恒天海龙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恒天海龙因2009年、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1,83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如下: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21笔,累计金额33,800.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31笔,累计金额81,900.00万元人民币,110.00万美元;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42笔,累计金额145,030.00万元人民币,110.00万美元;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71笔,累计金额190,470.00万元人民币,568.26万美元;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73笔,累计金额178,744.50万元人民币,2,703.84万美元。、
(二)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2009年至2011年6月,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
逄奉建,2006年4月至2011年5月8日任山东海龙董事长;王利民,2006年4月至2010年12月24日任山东海龙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志鸿,2006年4月至调查日任山东海龙董事,2008年12月至调查日任山东海龙总经理,2011年10月26日至调查日任山东海龙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月刚,2006年4月至调查日任山东海龙董事、副总经理;刘金智,2006年4月至2011年6月7日任山东海龙副总经理。
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巨龙化纤董事长、总经理为刘金智,其余董事包括逄奉建、王利民、张志鸿、李月刚。2010年12月至调查日巨龙化纤董事长、总经理为王利民,其余董事包括逄奉建、张志鸿、李月刚、刘金智。山东海龙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期兼任巨龙化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巨龙化纤系山东海龙的关联法人。
2、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关联交易
2.1山东海龙向巨龙化纤支付土地租赁费、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巨龙化纤垫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款等各项费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山东海龙应收巨龙化纤23,889,660.86元,应付26,570,975.00元。
2.2 2003年5月至2011年6月30日,山东海龙替巨龙化纤向职工垫付的集资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金额39,217,113.57元。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详情请参见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恒天海龙民事赔偿案六月开庭
2.恒天海龙索赔诉讼潮来袭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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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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