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诉讼麻烦才刚刚开始。5月7日,恒天海龙发布公告,宣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华冶科工与被告山东海龙(2013年9月更名为“恒天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561万元以及利息593万元。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这宗刚刚了结的诉讼只是恒天海龙近期面临的众多诉讼中的一起。近日,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小投资者起诉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案,首批案件已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正式立案,并将于2014年6月10日开庭。本批次案件涉及4人,金额逾36万元。除此之外,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除了上述4人之外,目前正在办理委托手续的有近20人,涉及金额超百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的民事起诉书显示,上述4名原告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恒天海龙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被告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原告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告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
2013年11月22日,恒天海龙发布公告称,于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上述两份文件显示,2009年-2011年,山东海龙存在大量违法事实: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183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2009年至2011年6月,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巨额关联交易。
证监会决定,对山东海龙原董事长逄奉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利民、山东海龙前董事长张志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史乐堂、李月刚、任国威、辛青、陈学俭、刘俊峰、郑恩泮、刘金智等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同的罚款。证监会认定逄奉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王利民为证券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王智斌律师表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明确表述为公司违反了《证券法》193条,但仅处罚了18名高管,未处罚上市公司本身,这比较奇怪,也非常少见,但这并不影响该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他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买入恒天海龙(时称“山东海龙”)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509/005919046851.shtml?qq-pf-to=pcqq.c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