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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进展未及时披露,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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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但并非一律需要赔偿。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若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或行为的实施、揭露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明显影响,则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因此导致的损失。

未及时披露重组进展,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结论是: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属于法定重大事件,上市公司负有及时披露义务,不披露即可能构成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有时需分期支付股权交易对价,若未及时披露未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信息,投资者可以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为由提起诉讼。

此类案件中,上市公司常以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进行抗辩。也就是说,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披露”,而在“这个没披露的信息够不够重要”。

重大性怎么判断:看是否影响决策与价量

结论是:重大性需结合是否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是否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来判断,而非仅看未披露事项本身。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行为的实施、揭露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了明显影响,则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需要区分的是,重大资产重组事件本身与虚假陈述是两回事。在投资者诉某安防安保行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上市公司于停牌期先后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与业绩虚增的三季报,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失败公告。法院认为,虚假陈述与重大资产重组均会诱导投资者在股票复牌后买入股票,上市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资者主要系因重大资产重组买入股票的,有关交易因果切断的抗辩难以成立,但投资者因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上市公司赔偿范围。故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合理认定上市公司的赔偿范围。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并注意区分重组事件本身造成的损失与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没有行政处罚,还能主张赔偿吗

结论是:能。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

在投资者诉某游戏行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但若所涉信息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股票价格产生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那么该行政违法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即缺乏因果关系,据此对投资者主张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这一规则是双向的:处罚不是索赔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重组进展没披露,是不是买了就能赔? 答:不是。需同时满足虚假陈述成立、具有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等要件,任一要件不成立都可能影响赔偿结果。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索赔区间一般限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并持有。

问:怎么判断自己是否在索赔区间内? 答:先确定实施日与揭露日两个时间点,再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落在两者之间。实践中,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被立案调查等的信息公开日,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问:准备索赔需要哪些基础材料? 答:一般需要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完整交易对账单(含买卖时间、价格、数量)等,用于核对买入时间与索赔区间、计算损失。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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