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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调解:十日内不申请退出视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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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调解并非一经代表人与被告签字就对全体原告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调解协议草案须经法院初步审查后通知全体原告,原告有权提出异议、参加听证,并可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申请,未提交的视为接受。

调解协议草案不是签了就生效,先过法院初步审查这一关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并不能直接进入履行阶段。按法释〔2020〕5号第十八至二十一条,代表人应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及调解协议草案。

法院收到后会先做初步审查,审查的核心是草案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只有初步审查未发现上述问题的,法院才会进入下一步——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调解约束的是全体被代表的原告,所以法律没有把审查权完全交给代表人和被告,而是设置了法院的前置把关。

通知里有什么、异议怎么提、听证会怎么开

法院应在初步审查通过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不是简单告知「已调解」,而是包含三项实质材料:调解协议草案本身、原告享有的异议权利、以及听证会的安排。

对草案有意见的原告,有两条表达渠道:一是出席听证会当场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两种方式并列,意味着不方便到场的原告不会因此丧失发声机会。

听证之后,由法院综合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也就是说,异议和听证不是走过场,法院要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确认的判断。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收到通知后应重点核对草案中的赔偿计算方式与自身交易记录是否吻合,而不是只看到「有赔偿」就默认接受。

十日内可退出,不申请就视为接受

调解程序中最需要投资者记住的一个期限是:原告可以在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提交的,视为接受调解。

这是一个「明示退出、默示接受」的安排。它与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方向一致,都要求投资者主动作出选择,沉默会被推定为同意。

因此,如果投资者对调解协议草案的赔偿金额或条件不满意,应当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明确提出退出申请,而不是不表态。退出后,相关纠纷仍可循其他途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参加登记本身即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授权范围包括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也是法律要求法院必须逐一通知、并给足异议与退出窗口的原因。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调解协议草案的通知是逐个送达吗? 答:法院在初步审查通过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中包含调解协议草案、异议权利和听证会安排,原告据此判断是否接受。

问: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只能去听证会现场说吗? 答:不是。异议原告既可以出席听证会,也可以书面提交异议,两种方式都可以,法院会综合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问:十日内没有提交退出申请会怎样? 答:未提交退出申请的,视为接受调解。这个期限是法释〔2020〕5号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错过即按接受处理。

问:退出调解后还能再索赔吗? 答:退出调解申请是针对本次调解程序作出的选择,退出后相关纠纷可另行循法律途径处理,具体结果需结合个案事实与司法认定。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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