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000622)索赔专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恒立实业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2013 年 3 月 7 日,恒立实业公告称“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函件,该公司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3 年 3 月 12 日,傲盛霞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恒立实业筹划重大事项情况的汇报,申请延期复牌。
2013 年 3 月 15 日,恒立实业发布《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11 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第四项议案是《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公司拟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0.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73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了协议主体、签订时间、38 亿元增资及增资
价格等具体内容。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因此,恒立实业上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恒立实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停牌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董事会会议表决票、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