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报告被否定,鼎龙文化投资者索赔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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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9日晚间,ST鼎龙(鼎龙文化)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包括《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董事会关于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等。

通过梳理以上公告可以发现,ST鼎龙在2021年年报中虚报了钛精矿产量,并且2022年半年报中虚构了销售收入,除此之外,ST鼎龙并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

基于以上问题,并叠加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等其他问题,会计师对ST鼎龙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价方面,自2023年4月29日次日起至今(5月22日)共计12个交易日,ST鼎龙在该12个交易日内有10个交易日跌停,可谓“断崖式”下跌。

我们认为,现有的公开信息已足以证明ST鼎龙涉嫌构成虚假陈述,2021年年报发布后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推定为受到虚假年报误导,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鼎龙且截至2023年4月28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ST鼎龙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附:《证券法》相关条款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