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迟延披露,宁科生物投资者索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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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晚间,宁科生物发布了《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受此消息影响,6月1日宁科生物收于3.69元,当日下跌3.4%。不过,宁科生物股价走上“熊途”并不是从今日开始的,4月6日宁可生物跌停,自4月6日至今,宁科生物已下跌近25%,而同期上证指数仅下跌3.26%。

公开信息显示,宁夏证监局认定宁科生物涉及两项违规。

.其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此前,宁科生物披露其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的另一股东济南长悦将向中科新材增资 3 亿元,彼时,宁科生物放弃了优先认购权,并称“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和业绩提升,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对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济南长悦并未依约向中科新材支付任何一期增资款,迟至4月5日,宁科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

其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截至2023 年 2 月 20 日,宁科生物及子公司连续 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1.2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3.53%。宁科生物迟至 4 月 5 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及时、完整、准确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宁科生物早在2022年11月20日即知悉济南长悦违约,该公司当时即应当披露该等信息并及时提示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影响,然而,宁科生物迟至4月5日才披露相关风险;早在2023年2月20日,宁科生物过去12个月涉诉总金额已达披露标准,然而,宁科生物再次拖延披露,迟至4月5日才披露该公司涉诉的重大风险。宁科生物迟延披露该两项重大信息,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我们认为,由于宁可生物迟延披露重大信息,导致部分不知情投资者买入该公司股票,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宁科生物“瞒而不报”的行为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我们认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买入宁科生物且截至2023年4月5日持股的投资者该部分投资者有权要求宁科生物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附:《证券法》相关条款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