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洲交通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五洲交通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买入五洲交通且在2014年3月20日仍持有五洲交通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3年5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8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社会关注

  1. 五洲交通有色战略“变脸”两矿业子公司成“包袱”

 

 

违规事实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国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公司成功合作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017,313.05元和预付成源公司120,000,000.00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具体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